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
項,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區○○路○○號7樓,有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
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