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黃騰毅林信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鶴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20,
305元【(41+5.27×16,000=740,320)+(13+12.35×7,100=
179,98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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