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游玟萍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邱純美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6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4月16日下午1時54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通 譯 徐銘鴻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邱純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柒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 伍萬玖仟 陸佰零壹元自民國92年2月6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鷹平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