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蔭農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4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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