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21號
原   告  柯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清永間 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分別為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
其中返還土地部分,以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返還面積
為計算基準,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
計算式:土地之公告現值7,000元(每平方公尺)X40平方公尺
=280,000元】,而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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