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24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 梁瑞元 、梁**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108年度雄小字第72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112年8月14日止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 梁子恩梁林梅枝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㈢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房屋(即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之同區段468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㈣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三、原告應具狀更正全體被告姓名(含年籍、住居所地等基本資料),並應說明被告即債務人梁瑞元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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