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32號
原告 張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勁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32號
原告 張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