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
原告京鴻企業行即 施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芝加哥B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冒佩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
原告京鴻企業行即 施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芝加哥B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