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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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峰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 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昌宏 上訴人即被告 朱彥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