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銘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銘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銘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銘輝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
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3年11月27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份(見本院卷第4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附表:受刑人蔡銘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累犯更刑為│累犯更刑為│累犯更刑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02.22│103.03.08│103.01.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396號│第7396號│第510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103年度易字││實││第205號│第205號│第705號││審├──────┼──────────┼──────────┼──────────┤││判決日期│103.04.11│103.04.11│103.04.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103年度簡字│103年度易字││決││第205號│第205號│第7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5.05│103.05.05│103.05.26│├─┴──────┼──────────┼──────────┼──────────┤│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1-2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2256號裁定應│1.編號3-4臺中地院103│││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年度聲字第2257號裁│││270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2.編號1-4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3300號裁定應│月(臺中地檢103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03年執更字│度執更字第2414號)│││第3300號)│2.編號1-4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3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03││││年執更字第330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銘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累犯更刑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01.31│103.03.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5105號│字第102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103年度上訴字│││實││第705號│第1419號│││審├──────┼──────────┼──────────┼──────────┤││判決日期│103.04.24│103.10.28││├─┼──────┼──────────┼──────────┼──────────┤│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103年度上訴字│││決││第705號│第1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5.26│103.11.14││├─┴──────┼──────────┼──────────┼──────────┤│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3-4臺中地院103│臺中地檢103年執字第││││年度聲字第2257號裁│175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414號)│││││2.編號1-4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3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03│││││年執更字第3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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