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忠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4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3年11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受刑人林世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2.10.02│102.12.16│102.07.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3111號│字第926號│第283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12號│103年度易字第1353號│103年度易字第2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25│103.06.18│103.05.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12號│103年度易字第1353號│103年度易字第274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3.03.05│103.07.07│103.09.18(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字第8427號│第10430號│第17287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03聲3502││││號、103執更3403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10.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338等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0.1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3.1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2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