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 盧萬賢
吳明川 相對人 張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5221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發現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重要證物,業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提起再審之訴,經分案審理中,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若不停止,聲請人必將受難以回復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27號民事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已經本院以103年12月9日103年度再易字第80號判決駁回,並於同日公告在案,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定原因已不存在。從而,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請求裁定停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執字第4522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袁再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