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52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

被告 王怡婷

高素鴻

王昱翔

王昱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陳報下述事項:

 ㈠、本件訴請撤銷之物權行為係「101年10月9日」抑或「105年8月3日」所為者?請求回復原狀之對象係僅高素鴻或被告全體?請確認後提出書狀更正聲明。

 ㈡、提出被告王怡婷已無資力清償債務之證明。

三、茲因有上述事項尚待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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