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52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
被告 王怡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陳報下述事項:
㈠、本件訴請撤銷之物權行為係「101年10月9日」抑或「105年8月3日」所為者?請求回復原狀之對象係僅高素鴻或被告全體?請確認後提出書狀更正聲明。
㈡、提出被告王怡婷已無資力清償債務之證明。
三、茲因有上述事項尚待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