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5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5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八月五日提出上訴理由狀,然僅記載上訴人依警察之通知前往採尿,且於原審自白犯行,可知已有悔意,請量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等詞,並未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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