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彭建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