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告乙○○原告戊○○原告甲○○
66號(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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