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28號原告 有德起 重行即 馮惠芝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育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紳工程有限公司吳宗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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