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原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思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蔡禮宇 告訴被告林思辰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成立和解,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7號和解筆錄1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