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抗告人 謝宇紳 相對人 蘇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8年度司家暫字第58號暫時處分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8年度司家暫字第58號暫時處分提起抗告,卻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嗣經原審於108年11月6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9-50頁),然抗告人猶仍逾期且迄今未為補繳,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21-23頁),可見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依上揭法文規定,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文通
法官詹朝傑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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