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告 李莉生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柯曼慈
林志銘 林志華 林志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3萬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萬元;至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金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11號裁定准許,即可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