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奕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76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奕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曾奕學因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3至5經本院100年度訴1632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曾奕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01.19晚間某時│100.02.15上午5時許│99.07.17晚間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835號│10835號│176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100年度訴字第16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15│100.09.15│100.09.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100年度訴字第16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17│100.10.17│100.12.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982號(編號1-2已定執│12982號(編號1-2已定執│764號(編號3-5已定執│││行刑為7月)│行刑為7月)│行刑為3年10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9.07.18晚間7時許│99.07.19晚間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609號│第176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632號│100年度訴字第16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28│100.09.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632號│100年度訴字第16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27│100.12.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64號(編號3-5已定執│764號(編號3-5已定執││││行刑為3年10月)│行刑為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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