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中一罪侵占遺失物已於本院行調查時撤回在卷,併此敍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恐嚇取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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