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有六││台││臺│││同│同│││用│期月││中│毒3│中│中9││││││毒│徒│2│地│偵8│地│簡3│6│││6││品│刑││檢│4│院│上1││上│上││││││署│1│││││││├──┼──┼────┼──┼─────┼─┼───┼────┼─┼───┼────┤│販│有七││台│7│臺│││同│同│││賣│期年││中│7│中│上2││││││毒│徒二│間│地│偵6│高│2││││││品│刑月││檢│3│分│訴1││上│上││││││署│2│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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