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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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惠琮 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就「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有怠於履行被證三之一所示存證信函第二點第一、二款所列的契約義務之情事,據以解除契約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合作契約書合夥關係不存在」該項爭點,提出書狀敘明依何證據可「足供判定」:①反訴原告乃負「提供3分之2以上地主之授權同意書,並展開重劃事宜」之給付義務;②雙方應各自委任訴外人 楊靜慧郝武平 開立共同帳戶之協力義務,其約定開戶時點及實際履行情形(依約此為雙方義務)等內容等院,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謹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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