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聲請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吳紹興 於民國93年7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1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為不定期限,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吳紹興於民國86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7月29日,催告案外人吳紹興清償,案外人吳紹興均未依約清償,依法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抵押義務人吳紹興於民國98年4月23日死亡,因其未生有子女,配偶 周寧芝 為大陸地區人民已被遣返、父母均已亡故,此有本院家事庭98司繼司協字第235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件抵押不動產全部應由其姐妹即相對人戊○○○、乙○○、甲○○、丙○○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即吳紹興財,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繼承系統表1件、本院家事庭函文1件,戶籍謄本影本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縣│鳳山市│ 埤頂 ││1313-1│田│││98│1/2│││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