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0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附表(請以裁定所附附表格式填載)請補3份。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