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邦雄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