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都麗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一○○年
五月十七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00020014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陳都麗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都麗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一○○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十五時四十八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縣○○道○段○○○號(悅榕汽車旅
館二○一號房)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時、地,以每次姦淫新臺幣(下同
)四千元之代價,意圖得利與人姦,為警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男客 江仲明 於警訊時之證詞。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淫,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