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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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鄭錦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叁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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