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吳義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王義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