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魏昭誠被告魏志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2169號、第2784號、第2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昭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魏志展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33
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魏昭誠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各1件附卷可憑。
㈡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未獲,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4年2月11日投投警偵字第1040001482號函暨所附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送達證書4份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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