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商標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法定代理人T.G.J.BEHEAN原告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FranzKoch原告 唐美希緋格 許可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ThorunnSigurdardottir共同訴訟代理人兼代收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共同複代理人 李穎甄
傅丞緯 被告 黃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等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雋則辯以:不知店內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雋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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