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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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鄭凱鴻 訴訟代理人 潘宜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