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5樓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因販賣、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二人犯嫌均有不足,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九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案卷可考,且扣案之三包白粉、二包結晶物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白粉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一包白粉淨重0點四一公克,空包裝重0點二五公克,餘下二包白粉合計淨重五點九八公克,空包裝重0點八九公克,二包結晶物合計驗後毛重0點八六五公克,抽驗其中一包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0八000九一四一00號鑑定書、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調科壹字第0八000九一四三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四年四月八日管檢字第0九四000二五八三號檢驗成績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為違禁物。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附表(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三00七號)┌──┬────┬───┬──────┬──────┬──────┐│編號│品名│所有人│數量及重量│查獲機關│備註│├──┼────┼───┼──────┼──────┼──────┤│一│安非他命│乙○○│二包,合計驗│臺北縣政府警│臺灣桃園地方│││││後毛重0點八│察局新莊分局│法院檢察署94│││││六五公克││年度安保管字│││││││第355號│├──┼────┼───┼──────┼──────┼──────┤│二│海洛因│乙○○│二包,合計淨│同上│臺灣桃園地方│││││重五點九八公││法院檢察署94│││││克,空包裝重││年度保管字第│││││0點八九公克││1409號│├──┼────┼───┼──────┼──────┼──────┤│三│海洛因│甲○○│一包,淨重0│同上│臺灣桃園地方│││││點四一公克,││法院檢察署94│││││空包裝重0點││年度保管字第│││││二五公克││1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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