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
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5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3年5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
有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依上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7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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