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79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簡字第79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五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北縣汐止市公所代表人乙○○右上訴人因與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五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王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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