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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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謝明宏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欄內關於「謝明宏」,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