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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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執聲字第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確定在案。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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