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805號
原 告 仁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重
訴訟代理人 張哲源
被 告 大家樂榮華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曼華
訴訟代理人 王治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1年10月份,依約至大家樂榮華區公
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內進行電梯保養工作,保養結束後
,伊請被告之管理室於建築物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表(下稱
系爭維護保養紀錄表)蓋章確認,又被告主任委員林曼華亦
有留下「10月份費用有來就會給」字條,惟被告卻遲未給付
該月保養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經伊多次書面及口
頭告知並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保養維護費用。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之保養維護電梯契約關係於101年5、6
月間即到期,因當時伊仍在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至101年
8月份才選任出新任主任委員,而原告卻自動展延,並未獲
得伊之同意,故伊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且被告亦於另案
確認兩造之契約關係存在,業經鈞院101年度重小字第1901
號判決敗訴,另系爭維修保養紀錄雖有管理室所蓋之收發章
,惟難僅憑該收發章即證原告確有至系爭社區維護保養電梯
,故原告請求系爭費用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之主任委員林曼華有留下「10月份費用有來即
會給」之紙條,且被告之管理室亦有於系爭維修保養紀錄上
蓋收發章,另原告亦已向被告請款6,000元之事實,業據提
出警光無線電計程車便條紙、系爭維護保養紀錄表、統一發
票影本各乙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惟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上開費用,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揭情詞置辯。
四、按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
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
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
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
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份,請求報酬,民法第52
8條、第54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作業項目包括
客戶意見諮詢、電梯走行狀態點檢、著床水平確認、油壼油
量點檢、對講機非常燈確認、門導軌點檢清掃等事務,有系
爭維護保養紀錄表在卷可稽,可知均為電梯性能調整、機件
潤滑、清潔、故障處理,原告係有一定裁量決定權,以完成
電梯之保養,屬民法上之委任關係。復參諸系爭維護保養紀
錄表,原告於「每次保養」、「1、4、7、10月上」等維
護保護項目均已勾核,並就維護保養記事處,亦記載「點檢
正常,維護日期101年10月9日」,且客戶簽章處,亦蓋有
被告名義之收發章,且原告於102年11月8日庭期亦表示:
蓋收發章係按被告之前主委要求,且須有維修後,管理室才
會幫忙蓋章等語,可知原告於101年10月9日係有至被告處
維修之事實,至被告雖辯稱此亦無法證明原告有來保養維護
云云,惟衡諸常情,原告若未為保養維護,被告之管理室豈
會任意在其上蓋章,係有違常理,且被告僅為空泛指摘,未
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而被告之主委亦於紙條記載「因
為今年(101年)5月雙方未再簽續約,合約自然終止,請
勿再派保養員過來,10月份費用有來會給」,有警光無線電
計程車便條紙在卷可稽,亦可知縱兩造間就電梯保養維護契
約之存續期間存有爭執,惟被告既同意支付101年10月份之
保費費用,可認兩造就此月份係存委任契約,而原告既已完
成維護保養之事實,被告自應給付報酬,是原告上開主張,
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
,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