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6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6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高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彭帥雄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週年利率│利息起迄日│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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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1元│14.75%│自民國106年8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077元│14.82%││
├──┼───────┼─────┤│
│3│10,696元│14.83%││
├──┼───────┼─────┤│
│4│23,984元│14.90%││
├──┼───────┼─────┤│
│5│6,990元│14.98%││
├──┼───────┼─────┤│
│6│31,657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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