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玲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987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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