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玲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987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