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葉慶華
葉馬素絹 相對人 楊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 葉馬素娟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馬素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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