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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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以下空白│││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3月12日│98年7月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581號│第89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319號│98年度易字第454號│││審││││││├───┼──────────┼──────────┼──────────┤││判決│98年7月23日│98年8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319號│98年度易字第454號│││││││││├───┼──────────┼──────────┼──────────┤││判決確│98年8月10日│98年9月18日││││定日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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