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訴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葉匡時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陳孟彥 律師被上訴人巨甲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賴世鐸 何錫城 殷陳月 被上訴人 殷啟宗
謝隊娥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被上訴人 陳香蘭
何錫城 宋良智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被上訴人 黃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余姿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