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抗字第22號抗告人 劉蓉華 上列抗告人與 黃如平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全字第1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債權人之請求如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黃如平主張兩造為夫妻,伊於民國100年7月6日訴請離婚,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萬元,合計600萬元;豈料於離婚訴訟進行調解程序期日,調解委員要求抗告人開具財產清冊並於100年8月31日第二次調解期日提出,抗告人卻於100年8月26日在相對人手機語音信箱中留言:「我跟你們講,我就算錢花光了,你們一毛錢也不用想拿到」等語,並於第二次調解程序期日表明不願意開具財產清冊,足認抗告人確有脫產規避責任之虞,日後顯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等情,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調解期日通知書、錄音光碟及譯文。抗告人對相對人所稱其拒絕開具財產清冊等情並未爭執,且自承確曾告知相對人「我跟你們講,我就算錢花光了,你們一毛錢也不用想拿到」等語(見本院卷第6頁),足見本件抗告人確有隱匿或浪費財產之虞,相對人若未予以保全,日後確恐難以強制執行,自難謂相對人就假扣押原因完全未提出證據釋明,原裁定因而依首揭規定,以相對人業已釋明但有不足,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稱前開言詞僅係一時情緒性用語,無隱匿或浪費財產之意云云,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