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38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3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382號上訴人 李孟馨 即屏東縣私立世界美語短期補習班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曹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經人檢舉非法容留日本籍HARUKIMIYUKI春木美由紀(護照號碼:M00000000)於補習班從事照顧日語班小朋友之工作。案經被上訴人所屬勞工處、建設處、教育處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屏東縣專勤隊聯合稽查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查獲,將全案移由被上訴人核處,經被上訴人審查屬實,遂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將3樓分租予訴外人 楊敕熙 使用,故出現在3樓之事務應由其負責,而非上訴人。上訴人已在被上訴人詢問時告知此事,但該承辦人一再強調並非問上訴人是否有租賃事實,而是收留外籍人士此事件;因此並非上訴人未提起,而是該員避重就輕不願上訴人提起此事件。此外3樓並非上訴人之營業場所,上訴人增設日文是模擬中的情事,並未有此班級,尚未有此班級為何要擴充營業場所。另該執行單位聲稱於99年11月22日於上訴人處執行稽查,但該執行日當天,上訴人並未見到任何一位執行人員進出上訴人處或次日有相關人員詢問上訴人此事,接著就請上訴人至勞工處詢問,該承辦人一再強調令人質疑的收容事件且並未真正了解事實就做出此判決,著實令人質疑執行單位的公正是否存在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姜素娥法官吳慧娟法官李玉卿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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