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3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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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341號抗告人 曾坤炳
蔡英美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莊榮兆 抗告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蔡富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監察院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3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1年4月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1年5月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素娥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