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東簡字第296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賢益
訴訟代理人  翁如均
被   告  朱瑜茹
       黃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就第三人 黃丞仁 之長期醫療照護,訂
定有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附設成功海景護理之家入住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需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基本照護費23,000元,及膳食費等其他自費項目,應
於每月10至15日繳清上個月費用(下稱系爭契約書)。黃丞
仁於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入住原告醫院附設成
功海景護理之家,接受醫療診治及長期照護。詎被告尚積欠
醫護費,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醫療費用160,051元等情
,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表、查詢資料、系爭契約書、保證金
收支簿、分期付款切結書等件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至20
、42至43、55至59頁)。被告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答辯,是原告之主張與證據並無
相違,應可信實。從而,被告應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對原
告清償。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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