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
上 訴 人  林蕭麗花
上列上訴人與 李傳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1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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