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70號原告寅○○
子○○丙○○乙○○丑○○壬○○辛○○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被告癸○○○
己○○庚○○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八)字第二三八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主文所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事件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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